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关税税率,以履行对包括在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降低关税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7日
行政命令编号第613章613,2007 年 4 月 17 日]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包括在正常轨道中的某些产品的关税的承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鉴于,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由各国政府首脑/国家元首签署东盟成员国和中国于 2002 年 11 月 4 日在柬埔寨举行;鉴于,框架协议第 2(a)、3(1) 和 8(1) 条反映了各方承诺在 2010 年之前建立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 (ACFTA),涵盖东盟 6 国和中国的货物贸易,到 2015 年为新的东盟成员国;鉴于,框架协议的货物贸易协议由双方经济部长于 2004 年 11 月 29 日在老挝签署;鉴于,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第 3(2)(a) 条规定,各方置于正常轨道的关税细目应按照模式逐步降低和取消各自适用的最惠国关税税率协议附件 1 中规定的目标,以实现其中规定的阈值目标;鉴于,上述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附件一规定,东盟六国和中国应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对正常轨道产品实施以下关税减让时间表; (a) 20%以上的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应降至20%; (b) 从 i5P/0 t0 19 开始应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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