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09 / 43 OG No. 7, 2746(1947 年 7 月) 179,1947 年 6 月 21 日] 创建奥尔莫克市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奥尔莫克市宪章。第 I 条——一般规定 SEC。 2. 奥尔莫克市的领土——特此设立的奥尔莫克市应包括莱特省奥尔莫克市的现有领土管辖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城市的法人特征。——奥尔莫克市是一个政治法人团体,因此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法人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宪章。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城市的印章和一般权力。城市应有一个共同的印章,并可随意更改。它可能会为了城市的一般利益而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谴责公共使用的私有财产,与合同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辩护终审判决和执行,并行使下文授予的一切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5. 城市不对损害承担责任。——对于因市政委员会、市长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或雇员未能执行规定而造成的人员或财产损失或伤害,城市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追究责任。本宪章或任何其他法律条例的规定,或上述市政委员会或其他市政官员或雇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其中的规定时的疏忽。证券交易委员会。 6. 城市的管辖权——用于警察目的的奥尔莫克市的管辖权应与其领土管辖权相同,并应从海岸延伸到奥尔莫克湾三英里;并且为了保护和确保城市供水的纯净,这种警察管辖权还应延伸到供水流域内或水库、管道、运河渡槽或泵站一百米范围内的所有领土与城市供水服务相关的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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