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828 / 44 OG No. 12, 4715(1948 年 12 月)[ REPUBLIC ACT NO. 288, 1948 年 6 月 16 日] 一项创建巴西兰市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I 条——总则第 1 节。创建城市。——由菲律宾组成的领土整个巴西兰岛和邻近岛屿,其中包括前伊莎贝拉市和拉米坦市和马卢索市,与三宝颜市隔离,并组织为市,称为巴西兰市。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公司性质——该市构成一个政治团体,具有永久继承的属性,并拥有与市政公司有关的权力,可根据本法的规定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印章和一般权力。——上述城市应有印章,并可随意更改。它可以为了城市的普遍利益而获取、购买、接收、持有、租赁、转让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谴责私有财产供公众使用,签订合同,起诉和被起诉,起诉和抗辩最终判决和执行,并行使下文授予的所有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城市不对损害承担责任。——城市不对因市长、市议员和其他城市官员未能执行本法或任何其他规定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或伤害承担责任。法律或法令或疏忽导致上述市长、市议会或任何其他城市官员在执行或试图执行上述规定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五、本市警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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