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35 / 47 OG No. 8, 3917(1951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1 年 6 月 16 日,第 661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了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675 条,确定了省级财政的工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75 节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1675 . 省级财政的工资。--省级财政应领取以下规定的工资: “(a) 一等A省六千六百比索。 “(b) 一等 B 省,六千三百比索。”(c) 一等省,六千比索。 “(d) 二等省,五千七百比索。”(e) 三等省,五千一百比索。 “(f) 四等省,四千八百比索。”(g) 五等省,四千二百比索。 “(h)在所有其他五级以下的省份,工资应为每年三千六百比索。“前提是,根据第 2589 号法令退休或可能退休的省级财政留下的空缺,题为“向在连续六年或以上连续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的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提供退休金的法案,以及为其他目的”,或任何其他可能在以后颁布的退休法案,应按照本节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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