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42 / 44 OG No. 11, 4234(1948 年 11 月)[ REPUBLIC ACT NO. 277,1948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订了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第 1675 条,确定了省级财政的工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75 节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1675 . 省级财政的工资——省级财政应领取以下规定的工资: “(a) 一等省,A 和 B,六千比索。 “(b) 一等省,五千七百比索。”(c) 二等省,五千一百比索。 “(d) 三等省,四千八百比索。”(e) 四等省,四千二百比索。 “(f) 在五等省,三千六百比索。”(g) 在五等以下的所有其他省份,工资应为每年三千比索。 “前提是,根据第 2589 号法案退休或可能退休的省级财政人员留下的空缺,该法案题为‘一项规定因退休而向满足要求的菲律宾政府官员和雇员提供酬金的法案连续服务六年或以上,并为其他目的,或以后可能制定的任何其他退休法,应按照本节的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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