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516 / 50 OG No. 8, 3483(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137,1954 年 6 月 16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733 号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733 号联邦法案第 1 节-三特此修改为:“第 1 节。接受和授权正式执行行政协议。菲律宾总统和美国总统同意根据公法第四章 371—第七十九届国会,1946 年 4 月 30 日批准,题为“规定美国和菲律宾之间贸易关系及其他目的的法案”,如上文所述,特此例外并批准,并授权菲律宾总统于 7 月 4 日或 1946 年 7 月 4 日或之后正式执行。确保上述协议的修订,在不影响其终止的情况下,如果未能获得双方满意的修订,并且尽管本协议第二节的规定在上述协议第 300 节的效力期间作为菲律宾的法律颁布并继续有效十一、三百一十二《菲律宾贸易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适用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待遇,代替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a) 和 (b) 项,在 7 月 1954 日之后的这段时间内进入或从菲律宾仓库取出以供消费的美国物品,但不包括12 月 1955 日,总统可通过公告宣布为菲律宾条款的时期,如 t 第 1 段 (f) 项所定义。议定书,除 D 至 G 项中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在内;按照第二条附表的规定,将免关税进入美国,如协定中规定的那样,在此期间适用第二条第 2 款 (b) 项(如果应适用)由美国宣布,不会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害:但任何此类公告均不得损害第一条第 2 款 (a) 和 (b) 项被视为已生效的目的:适用本协定第一条第 2 款 (c)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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