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981 / 51 OG No. 7, 3342(1955 年 7 月) 1269 年,1955 年 6 月 14 日]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编号为 183,也称为帕赛市宪章,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183 号共和国法案的第 7 节和第 8 节修改如下:“第 7 节。市长——他的选举——市长为市行政长官。在每次省市官员选举中,市长应由市合格选民根据修订后的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不得选举任何人市长除非他至少二十五岁,在他选举之前至少两年的城市居民,以及其中的合格选民。“他将获得一年不超过七千二百比索的工资.经市委员会批准,除工资外,还可向市长提供每年不超过 2000 比索的不可兑换津贴。” "SEC. 8. The Vice-Mayor.—There shall be a Vice-Mayor who shall be elect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the Mayor and shall at the time of his election possess the same Qualifications as the Mayor. He shall receive a salary每年不超过四千八百比索。在市长生病、缺勤或其他永久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他应担任市长并履行市长的职责和行使市长的权力。担任市长职务的,享有市长的工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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