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123 H. No. 18817 / 66 OG No. 17, 4242(1970 年 4 月 27 日)[ REPUBLIC ACT NO. 6088,1969 年 8 月 4 日] 一项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25 和 26 条的法案,编号为 183,也称为帕赛市宪章,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经修正的第 183 号共和国法案第 25 条第一款,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5. 市财政——他的权力和职责——市财政应是市法律部门的负责人,第一助理市财政应担任副局长,第二助理市财政,三名助理市财政、四名第四助理市财政、五名第五助理市财政和五名第六助理市财政,在司法部长的全面监督下履行职责。市及其所有办事处和部门。他具有以下权力和职责:“SEC。 2. 经修正的同一法案第 26 条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6. 市财政及其助手的报酬。”市财政及其助手应领取下文规定的工资,应由帕赛市支付:“(a) 市财政,年度补偿应等于初审法院法官允许或以后允许的补偿;”(b) 市财政第一助理,每年一万八千比索; "(c) 二级市财政,每年一万七千四百比索; "(d) 三名三级市财政,每年一万六千八百比索;每个; "(e) 四个第四助理城市财政,每年一万六千二百比索;每个; "(f)五个第五助理城市财政,每年一万五千六百比索;每个; "(g) 五个第六助理城市财政,每年一万五千比索;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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