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菲律宾巴里奥斯自治权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第2370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6月20日
H. No. 3156 / 55 OG No. 34, 6917(1959 年 8 月 24 日)[ REPUBLIC ACT NO. 2370,1959 年 6 月 20 日] 赋予菲律宾大区自治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巴里奥宪章》。第 I 条——一般规定 SEC。 2. 街区的定义和一般权力。街区是其所在的市或市辖区的单位。它们是准市政公司,被赋予了此处规定的执行特定政府职能的权力,由其各自的区政府依法行使并通过其行使。他们应有权以其适当的公司名称起诉和被起诉,签订合同并与之签订合同,并出于此处指定的目的而获得和持有不动产和动产,并通常行使此处或以其他方式授予他们的权力法律。 ARTICLE II.- Barrios SEC 的组织。 3. 新街区的创建——在本法案通过时退出的所有街区均应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受影响地区的大多数选民的请愿书,该省的省议会可能会根据受影响地区的市议会的建议,创建一个新的区或更改现有区的名称。建议的 barrio 位于。市议会的建议应体现在该议会全体成员至少三分之二通过的决议中。但是,如果其人口少于五百人,则不得创建新的区。除非根据本法案或国会法案的规定,否则不得创建 Barrios 或更改其边界或更改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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