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468 / 58 OG No. 5, 861(1962 年 1 月 29 日) 3188,1961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授予 ORMOC 广播公司在 ORMOC 市建设、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以及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一项规定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146 号联邦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与本法不相抵触,特此授予奥尔莫克广播公司在奥尔莫克市 SEC。 2. 本特许经营权自上述车站投入运营之日起持续二十五年,并附有明确的条件,即除非至少一个车站的建设在年内开始,否则特许经营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此特许权同样基于以下明示条件: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其站点就重要问题接触民众,应协助履行公共信息和教育职能,应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本站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损害公众健康和道德,不得煽动、鼓励、协助进行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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