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740 / 91 OG No. 38, 6083(1995 年 9 月 18 日)[ REPUBLIC ACT NO. 8080, 1995 年 7 月 6 日 ] 授予亚太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造、安装、运营和维护广播电台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组装: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亚太广播公司、其继承人或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建造、安装的特许经营权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运营和维护广播和电视广播电台,包括菲律宾的多点和多频道分发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或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广播分发服务和中继站,并安装无线电通讯设施,供受助人在其广播服务中私人使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根据其他电信服务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产生最小干扰受赠方,不以任何方式削弱其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并应最大限度地提供受赠方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获得其电台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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