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712 / 97 OG NO. 49, 7125(2001 年 12 月 3 日);标准 2001 年 8 月 10 日 [ 共和国法号。 9148,2001 年 7 月 31 日] 授予高超音速广播中心有限公司在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颁布组装: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 Hypersonic Broadcasting Center, Inc.(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的特许权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维护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电台,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方式,包括在无线电广播系统中使用任何新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设施、特殊广播和其他节目和发行服务以及转播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台站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台站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台站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提供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国家电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 受让人应从国家电信委员会 (NTC) 获得建设和运营其电台和设施的适当许可和执照,未经委员会授权不得使用无线电/电视频谱中的任何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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