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404 / 94 OG No. 31, 26 Supp. (1998 年 8 月 3 日);菲尔。杂志 98 年 4 月 16 日;姆拉。标准 4/16/98 [共和国法案编号。 8623, April 08, 1998 ] 授予国家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站的特许权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 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国家广播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的特许权出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菲律宾各地的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电台,其频率和/或频道仍可用于无线电和/或电视广播,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手段,包括使用任何新技术具有相应技术辅助或设施的广播电视系统、专播等节目发行服务和转播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证券交易委员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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