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45 / 46 OG No. 8, 3598(1950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519,1950 年 6 月 14 日] 一项法案,授予宿雾广播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的临时许可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对无线电台和无线电台进行监管的法案”在菲律宾群岛的通讯,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宿务广播公司临时许可证,以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菲律宾广播电台:前提是,除非在上述临时许可证批准后的一年半内开始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否则该特许权无效:此外,受赠方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通过此处授权的站点,就重要的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该电台播放淫秽、不雅语言或言论,不得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不得危害公众健康,不得煽动、鼓励、协助进行颠覆性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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