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54 / 47 OG No. 3, 1099(1951 年 3 月) 596, March 06, 1951 ] 一项法案,授予远东广播公司(菲律宾)有限公司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非商业无线电广播站的临时许可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对无线电台和无线电台进行监管的法案”在菲律宾群岛的通讯和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Far East Broadcasting Co. (Philippines), Inc. 特此授予临时许可证,以出于公共利益而非商业目的在菲律宾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电台: 前提是,除非在本法批准之日起一年半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站,否则该临时许可证无效:此外,受赠人应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通过在此授权的站点,就重要的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该电台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或言论,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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