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760 / 64 OG No. 42, 10579(1968 年 10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4502,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古兹曼广播系统在吕宋岛中部和北部建造、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站和电视站的许可。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古兹曼广播系统许可证,该许可证在政府未建立期间继续有效在受资助人选定的地点提供类似服务,不超过 25 年,以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吕宋岛中部和北部地区建造、维护和运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前提是,除非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或一个电视台,并自该日期起四年内完成,否则许可证无效。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让政府透过上述电台及电视台接触民众重大公共问题;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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