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696 / 84 OG No. 8, 905(1988 年 2 月 24 日) 6645,1987 年 12 月 28 日] 一项规定在菲律宾国会填补空缺的方式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如果参议院出现空缺在收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决议后,在国会议员、选举委员会的下一次定期选举前至少十八 (18) 个月或在众议院至少一 (1) 年,作为情况可在证明该空缺存在并要求进行特别选举的情况下,应举行特别选举以填补该空缺。如果国会处于休会状态,就空缺的存在和参议院议长或众议院议长(视情况而定)要求进行特别选举的正式沟通将足以达到此目的。如此选出的参议员或众议院议员只能在未届满的任期内任职。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选举委员会应确定特别选举的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此类决议或通讯之日起四十五 (45) 天,也不得迟于九十 (90) 天,并说明除其他事项外被选举的一个或多个职位:但是,如果在上述期限内预定举行大选,特别选举应与该大选同时举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选举委员会应将足够数量的决议副本发送给每个有关省或市的省或市财务主管,然后由他们在各自的地方发布至少三份在每个选举区的尽可能多的显眼位置,以及在每个投票站和公共市场以及市政建筑中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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