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394 H. No. 10403 / 94 OG No. 28, 4 Supp. (1998 年 7 月 13 日);马来亚 3/9/98 ; 10 VLD 2d 323 [共和国法案编号。 8544,1998 年 2 月 24 日] 菲律宾商船职业行为规范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一条标题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1998 年菲律宾商船官员法”。第二条政策和目标声明 SEC。 2. 政策声明。 - 通过遵守培训、认证和值班标准,促进和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服务海洋环境和生态,防止海洋污染和海上事故,是国家公布的政策为菲律宾签署的经修订的 1978 年海员(STCW '78)保留。同样,国家宣布的政策是按照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将根本性变革制度化,以确保只有通过执照考试确定的合格、称职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海上甲板/轮机员才能被允许进入商户的实践。海洋专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目标。 - 本法规定并管理: 商船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审查、登记和颁发;菲律宾商船专业实践的监督、控制和监管:前提是上述目标应通过菲律宾的专业来实现:前提是上述目标应通过遵守 STCW '78 公约来实现,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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