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899 H. No. 34766 / 88 OG No. 10, 1279(1992 年 3 月 9 日);杂志 1/22/92;编年史 1/22/92 [共和国法号。 7181,1992 年 1 月 17 日] 延长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委员会寿命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委员会的任期由第 50 号公告“宣布并启动一项计划以加快对某些政府公司和/或其资产进行处置和私有化,并创建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信托”设立的资产私有化信托从 12 月起延期1991 年 8 月 8 日至 1992 年 8 月 31 日及其后,菲律宾总统可再次将其延长不超过十六 (16) 个月。在上述延长期内,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将继续行使第 50 号公告规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 前提是,任何和所有资产的所有处置均应仅以现金方式进行,包括分期销售,以土地综合改革法的规定为准。资产私有化信托所持有的所有资产、属于它的所有资金和其他财产,以及在其任期届满时未偿付的所有负债,应归还并由国家政府承担。菲律宾总统应通过行政命令指定将资产私有化信托的资产和负债转移至的政府办公室或实体。私有化委员会或资产私有化信托的官员和雇员欠政府的所有现金垫款和所有未清偿的债务,由适当的机构或法院最终确定,必须在 1992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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