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09 H. No. 10696 / 90 OG No. 3, 336(1994 年 1 月 17 日); 4 VLD 145 2d;公告 12/30/93 ;编年史 12/30/93 [共和国法号。 1993 年 12 月 23 日,第 7661 号法案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7081 条,题为“延长私有化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委员会寿命的法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国会集会: 第 1 节。第 7181 号共和国法案第 1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 节。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委员会的任期由第 50 号公告‘宣布和启动对某些政府公司和/或其资产进行快速处置和私有化的计划,并创建私有化委员会和资产私有化信托”特此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1995 年 6 月 30 日:在 1994 年 1 月 1 日延长任期开始之前,总统可以任命资产私有化信托的新成员。“在上述延长期内,委员会私有化和资产私有化信托应继续行使经修订的第 50 号公告规定的权力、职责和责任: 前提是任何和所有资产的所有处置应主要以现金形式进行:但是,前提是使用可以允许政府金融工具和分期销售:进一步,私有化委员会应作为私有化计划的中央机构,并因此进一步授权: “(a) 指定所有资产的处置实体旨在私有化,包括由总统善政委员会 (PCGG) 收回的所有资产和财产以及政府闲置财产; “(b) 必要时,任命一名代表进入政府公司或政府转让资产的公司的董事会,该代表已被确定为私有化,为促进私有化,该代表应具有成员的权力和特权该董事会的成员,但投票权除外:但该被任命者不得因该任命而获得任何额外的薪水或酬金:此外,该被任命者不得以任何身份在该公司任职私有化后两 (2)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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