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524 / 65 OG No. 5, 982(1969 年 2 月 3 日) 4832,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创建疟疾根除服务并在活动期间提供资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 在卫生部下设立一个办公室,称为疟疾根除服务。该服务由国家疟疾项目负责人领导,该负责人应是一名在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有成就的品行端正的公共卫生医师。他应由菲律宾总统根据卫生部长的推荐任命。为确保职能的连续性,应有一名信誉良好的疟疾项目副主任作为疟疾专家,由卫生部长任命。协助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在时代理项目负责人。疟疾根除服务由卫生部长组织,下设以下部门: (1) 流行病学、研究和培训; (2) 现场操作,(3) 管理。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疟疾根除服务负责保护菲律宾人民免受疟疾侵害。除其他事项外,其一般权力应包括并包括整合在内: 为消灭疟疾制定计划并采取统一和协调的措施。在紧急情况需要的地方分配或重新分配疟疾人员和资源。采取措施可能涉及向建筑物和其他场所喷洒杀虫剂、疟疾调查、人民体检、疟疾患者治疗、疟疾和非疟疾地区的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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