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86 H. No. 10943 / 90 OG No. 32, 4662(1994 年 8 月 8 日); 4 VLD 206 2d;杂志 5/12/94;马来亚 2094 年 5 月 12 日 [ 共和国法号。 1994 年 5 月 5 日,第 7718 号法案修改共和国法案的某些部分。 6957,题为“授权私营部门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1 节共和国第 6957 号法案特此修订为:“第 1 节。政策声明。国家宣布的政策是承认私营部门作为国家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引擎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以及提供最适当的激励措施,以调动私人资源,以资助通常由政府资助和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开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这些激励措施,除了法律规定的财政激励措施外,还应包括提供环境最低政府法规和程序以及支持私营部门的具体政府承诺。 "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2. 术语定义。- 本法案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 私营部门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 通常由公共部门资助和运营但现在将全部或部分由私营部门实施的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的一般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发电厂、高速公路、港口、机场、运河、水坝、水电项目、供水、灌溉、电信、铁路和铁路、交通系统、土地复垦项目、工业区或城镇、住房、政府大楼、旅游项目、市场、屠宰场、仓库、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技术网络和数据库基础设施、教育和卫生设施、下水道、排水、疏浚和其他基础设施和开发项目可能由批准依本法之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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