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285 H. No. 19440 / 86 OG No. 39, 7211(1990 年 9 月 24 日);马来亚 7/12/90 ;杂志 7/12/90 ; 1 VLD 326 2d [ 共和国法号。 6957,1990 年 7 月 9 日] 一项授权私营部门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政策声明。 - 承认私营部门作为国家增长和发展的主要引擎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为此提供最适当的有利激励措施来调动私人资源,是国家宣布的政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定义。 - 本法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建设-运营-转让计划 - 承包商承担特定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融资)及其运营和维护的合同安排。承包商在固定期限内运营设施,在此期间允许向设施用户收取足够的通行费、费用、租金和收费,以使承包商能够收回其运营和维护费用及其在项目中的投资,外加合理的费率在其上返回。承包商在不超过五十 (50) 年的固定期限结束时将设施移交给有关政府机构或当地政府单位。在建设阶段,承包商可以从外国和/或国内来源获得融资和/或聘请外国和/或菲律宾建设者的服务:前提是,其运营需要公众的基础设施承包商的所有权结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必须符合宪法:但是,对于建设-经营和转让公司的公司投资者,公司投资者中每个股东的公民身份应作为计算基础在上述公司中的菲律宾股权:此外,如果是外国建筑商,菲律宾劳工应在具有菲律宾技能的建筑的不同阶段被雇用或雇用:此外,外国的融资或来自菲律宾政府金融机构的外资控股承包商不得超过基础设施总成本的百分之二十(20%)结构设施或项目:最后,来自外国的融资不应要求政府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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