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27 H. No. 7081 / 64 OG No. 48, 12283(1968 年 11 月 25 日)[ REPUBLIC ACT NO. 4688,1966 年 6 月 18 日] 一项规范临床实验室的操作和维护并要求向卫生部注册的法案,对违规行为和其他目的进行处罚。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 第 1 节. 任何人、公司或公司,经营和维持一个临床实验室,在该实验室中,人体或动物的体液、组织、分泌物、排泄物和放射性被分析以确定获得它们的人或动物中是否存在病理生物、过程和/或条件,应每年在卫生部长办公室登记并获得许可证:前提是,政府医院实验室做如果常规或最低限度的实验室检查的服务是政府区域或中央实验室的延伸,则应免除本节的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担任注册临床实验室的专业负责人均属非法,除非他是在检验医学方面具有正式资格并获得卫生部长授权的持牌医师,该授权每年更新一次。除非该实验室由前款规定的授权医师管理、指导和监督,否则卫生部长不得授予或更新临床实验室的经营和维护许可证。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卫生部长通过研究和实验室局负责严格执行本法的规定,并有权颁布实施本法规定所需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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