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949 H. No. 6073 / 103 OG No. 39, 6121(2007 年 9 月 24 日);马来亚 5/26/07 ;商业镜报 2007 年 5 月 28 日 [ 共和国法号。 9474,2007 年 5 月 22 日] 一项管理贷款公司的建立、运营和监管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标题。 — 该法案称为“2007 年贷款公司监管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特此宣布国家政策,规范贷款公司的设立,使其经营处于稳健、高效和稳定的状态,以从中获得最佳优势,作为额外的信贷来源;尽可能防止和减轻损害公共利益的做法;并制定建立和开展业务的最低要求和标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为实施本法,应适用以下定义: 贷款公司是指从自有资本金或不超过十九 (19) 人的资金中提供贷款的公司。不包括银行机构、投资公司、储蓄贷款协会、金融公司、典当行、保险公司、合作社和其他已依法规定的信贷机构。该术语应与贷款投资者同义。债务人是指借款人或由贷款公司授予贷款的人。准银行是指由 BSP 授权从事准烘焙职能并通过发行、背书或转让有追索权或接受存款替代品向超过十九 (19) 家贷方借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共和国法第 95 条中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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