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OG No. 44, 12245(2019 年 11 月 4 日) 11439,2019 年 8 月 22 日] 一项规定伊斯兰银行监管和组织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通过:第 1 节。政策声明。 ——国家认识到伊斯兰银行和金融在创造更大的金融包容性机会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为服务不足的穆斯林人口,通过风险分担的金融安排扩大中小企业和大型政府基础设施的资金基础作为其核心要素,并通过使用基于风险分担而非投机的金融合同和服务来促进金融稳定,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的定义。-(a) 本法中使用: (1) 伊斯兰教法是指从其合法来源推导出来的实际神圣法律:古兰经、圣训、穆斯林学者的共识、类比演绎和其他经批准的伊斯兰法律来源; (2) 往来账户是指在伊斯兰银行的存款总额,可按要求偿还并符合伊斯兰教法原则; (3) 投资账户是指投资者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按照约定分担投资收益和损失的协议,在一定时期内向伊斯兰银行存入的资金总额; (4) 伊斯兰银行业务是指具有不涉及伊斯兰教法所禁止的利益(riba)的目标和业务,并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进行业务交易的银行业务; (5) 伊斯兰银行单位是指传统银行按照伊斯兰教法原则开展业务的部门、部门、办事处或分行; (六)参与,是指按照共同投资或特定交易的方式,除按照业务损益的百分比份额外,不涉及利息费用要素的协议或安排。伊斯兰教法; (7) Riba 具有权威来源解释的伊斯兰法律和判例赋予它的含义;在银行业务中,该术语是指利息的收支,包括各种借贷和远期货币兑换; (8) 储蓄账户是指反映在伊斯兰银行的存款总额的账户,通常需要出示存折或代替存折,以及经菲律宾中央银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批准用于存款或取款的其他合法可接受的文件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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