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277 / 59 OG No. 52, 8898(1963 年 12 月 30 日) 3779,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规定储蓄和贷款协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第 1 节。标题。本法简称为《储蓄贷款协会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特此宣布为国家政策; (a) 规范和监督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活动,以使其运作在健全、稳定和高效的基础上,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为建立额外的信贷和储蓄设施提供便利。以公平的方式对待消费大众和工业、商业和农业,并减少或防止这些储蓄和贷款协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做法; (b) 制定建立和开展业务的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最低要求和标准; (c)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成员和股东免受其董事和高级职员的不当行为和渎职; (d) 鼓励公众、储蓄和贷款协会的成员和股东之间的勤俭节约和储蓄积累。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为与本法的实施有关的目的,适用下列定义: (a) “储蓄和贷款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包括从事积累其会员或股东的储蓄业务并使用该等业务的任何公司。在股份公司的情况下,连同其资本,用于贷款和/或投资于生产性企业的证券或政府的证券,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机构或公司的积累; (b) “货币委员会”是指菲律宾中央银行的货币委员会; (c) “中央银行”是指菲律宾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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