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381 / 48 OG No. 6, 2138(1952 年 6 月)[第 720 号共和国法案,1952 年 6 月 6 日] 一项规定农村银行的创建、组织和运营以及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的简称为“农村银行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会宣布的政策是通过为农村社区的人民提供便利和改善他们的生产活动的手段,并鼓励合作社,以有序有效的方式促进和扩大农村经济。为此,政府将鼓励和协助建立农村银行体系,使人民群众能够以合理的条件轻松获得信贷便利。农业和自然资源部、商业和工业部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石油机构应与农村银行合作,就商业或农场管理以及适当使用信贷进行生产和营销提供建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推进本政策,菲律宾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应制定必要的规则和条例,管理农村银行的设立和运营,以便为小农和商人提供充足的信贷便利,或农民或商人的合作社,并监督这些银行的运作。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没有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的授权证书,任何农村银行都不得经营。农村银行以股份公司形式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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