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3211 H. No. 4531 ;马尼拉公报(2016 年 8 月 1 日); 112 OG No. 34, 5460(2016 年 8 月 22 日)[ REPUBLIC ACT NO. 10913,2016 年 7 月 21 日] 一项定义和惩罚分心驾驶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 – 本法称为“反分心驾驶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国家政策,以保护其公民免受车辆事故的破坏性和极其有害的影响。虽然国家承认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但国家也认识到无节制地使用电子移动设备对道路安全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定义。 – 如本法所用: (a) 外交机动车辆——由外国使团及其工作人员租赁或拥有供其公务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 (b) 电子娱乐和计算设备——能够进行数字信息处理、记录、捕获或显示和计算操作的任何手持电子设备,例如但不限于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平板电脑、视频游戏控制台和计算器; (c) 政府机动车辆——由国家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机构或政治部门拥有的任何机动车辆,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其子公司供官方使用; (d) 执行机构——交通运输部陆路运输办公室(DOTC-LTO); (e) 移动通信设备——电子通信设备,例如但不限于蜂窝电话、无线电话、双向无线电收发器、寻呼机和其他能够传输、接收或同时传输加密数据和/或两者的类似设备通过无线电子或任何其他类似方式发出的信号; (f) 机动车辆——发动机驱动的车辆,例如但不限于汽车、卡车、货车、公共汽车、吉普车、摩托车和三轮车; (g) 驾驶者——驾驶机动车辆的人; (h) 私人机动车辆——个人和法人拥有的供私人使用的任何机动车辆; (i) 公共机动车辆——由适当的政府机构颁发的具有有效特许经营权的机动车辆,可作为公用事业车辆或任何出租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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