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OG No. 13, 2083(2013 年 4 月 1 日);马尼拉公报;菲律宾之星,2012 年 12 月 29 日 [ 共和国法号。 10353,2012 年 12 月 21 日] 定义和惩罚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 ——该法案被称为“2012 年反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国家重视每个人的尊严并保证充分尊重人权,其中最优先事项是制定措施以增强所有人的人格尊严权、禁止秘密拘留场所、单独禁闭、单独监禁或其他类似形式的拘留,对此类违法行为规定刑事和民事制裁,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补偿和康复,特别是在使用酷刑、武力、暴力、威胁、恐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被绑架、逮捕、拘留、失踪或以其他方式从法律的有效保护中删除的人的自由意志。此外,国家遵守 1987 年菲律宾宪法和各种国际文书(例如但不限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菲律宾是缔约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AT)。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 ——为本法的目的,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a) 国家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全民选举或主管当局任命,应参与执行国家事务的人。在政府中的公共职能,或应在政府或其任何分支机构中作为任何级别或级别的雇员、代理人或下属官员履行公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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