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法令[总统令第 No. 49]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1月14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1 月 14 日 49 日 ] 知识产权保护法令研究和发明,同时维护公众的文化信息权;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作为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法令、命令并制定以下措施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第一章——初步规定第 1 节。本法令称为“知识产权法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令授予的权利自创作之日起对以下任何类别的作品存在: 书籍,包括合成和百科全书作品、手稿、目录和地名录;期刊,包括小册子和报纸;为口头交付准备的讲座、布道、地址、论文;信件;戏剧或戏剧音乐作品;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固定表演形式的无声表演中的舞蹈作品和娱乐;音乐作品,有或没有词;素描、绘画、建筑、雕塑、版画、平版印刷和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的模型或设计;艺术品的复制品;制造品的原创装饰设计或模型,无论是否具有专利权,以及其他实用艺术作品;地图、计划、草图和图表;具有科学或技术特征的图纸或塑料制品;摄影作品和通过类似于摄影的过程制作的作品;幻灯;电影作品和通过类似于电影摄影的过程或任何制作视听记录的过程制作的作品;电脑程序;印刷品、图画插图、广告副本、标签、标签和包装盒;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或本文定义的菲律宾政府作品的戏剧化、翻译、改编、删节、编排和其他更改,应根据本法令第 8 条的规定受到保护;文学、学术或艺术作品的集合,或本法令第 9 条提及的作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安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同样应根据本法令第 8 条予以保护;其他文学、学术、科学和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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