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的某些规定。 1994 年并增加对香烟的特定税。[总统令第 10 号2007]
[ 总统令号。 2007 年,1986 年 1 月 3 日] 修改总统令的某些规定。 1994 年并增加了对香烟的特定税。鉴于,迫切需要简化税收制度,提高国内税收的征收效率;鉴于,迫切需要增加税收来支持我们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 节第 126 节,作为经第 1994 号总统令修正,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126. 雪茄和香烟。——对雪茄和香烟征收以下税款:“(a) 雪茄。——”(1 )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减去税额不超过每千比索三十比索,每千比索和三十分;“(2)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减去税额超过 30 比索但不超过 60 比索每千比索,每千比索 4 比索和 60 分; “(3)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后超过每千比索六十比索时,每千比索七比索。” (b) 三十支装的香烟。 ——“(1) 每包零售价不超过 2 比索和 40 分时,每千比索 5 比索;”(2) 每包零售价超过 2 比索和 40 分,但不超过 2 比索时和九十个ceatavos,每千个,九比索; "(3) 每包零售价超过 2 比索 90 分时,每千元为 13 比索 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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