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总统令第 1 和 3 段。 1972 年 10 月 16 日 23 日[总统令 NO. 67]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1月24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1 月 24 日,67 日] 修改第 1 号总统令第 1 和第 3 段。 1972 年 10 月 16 日 23 日 鉴于,根据 1972 年 10 月 16 日第 23 号总统令,在自愿披露任何以前未征税的收入的情况下,只有缴纳所得税和不缴纳所得税的处罚是宽恕的。鉴于,此类披露可能使申报人承担其他或多种国内税收以及由此产生的处罚,因此相关纳税人可能不愿进行此类披露;鉴于,政府宣布的政策是让逃税者有机会改过自新,成为新社会的一员;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一般命令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据此我已接受整个政府的运作指导,特此声明并命令: 总统令第 1 段第 23 号,日期为 1972 年 10 月 16 日,特此修改如下:“1. 在所有自愿披露以前免税收入和/或财富的情况下,例如收入、收据、礼物、遗赠或任何其他收购根据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在国内或国外实现的任何应课税的来源;所有国内税收的征收,包括增量或罚款或未付款的账户以及所有民事, 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的刑法》、《反贪污腐败法》、《经修订的行政法》、《公务员法律法规》、《移民法驱逐出境,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或公告,特此予以宽恕,代之以对此类先前未征税的收入或财富征收百分之十 (10%) 的税,但须符合以下条件:此类先前未征税收入和/或财富必须在 1972 年之前获得或实现;纳税人必须在 197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向国税局局长提交报税表,显示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如果此类以前免税的财富或其一部分由在国外囤积的现金组成,则必须在披露后六 (6) 个月内将此类现金汇回并存放在菲律宾的任何银行或投资于以下任何一项: 政府债券;政府证券;政府债券;国内企业发行的债券、票据或其他商业票据;或任何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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