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728 年,1980 年 10 月 8 日] 修正第 4 号总统令第 4 段。 9 1972 年 10 月 2 日。鉴于 1972 年 10 月 2 日第 9 号总统令获得通过和颁布,目的是有效威慑使用非法火器、爆炸物和其他致命武器作为手段,犯和/或助长颠覆、叛乱、起义、无法无天的暴力和广泛的公共混乱,这些问题和条件严重危及国家的存在和生存。鉴于,鉴于近期激进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在马尼拉大都会和该国其他地区发生或正在实施的爆炸、纵火和其他恐怖主义和违法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严重无辜平民受伤,财产损失巨大,宝贵资源被浪费和破坏,迫切需要修改第 9 号总统令,以更好地服务于其目的,并确保政府继续努力取得圆满成功一方面解决颠覆、叛乱、暴动、违法乱纪等问题,另一方面解决国内恢复常态的问题;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如下: 第 l 节。 1972 年 10 月 2 日第 9 号总统令第 4 段修改如下: “4. 如果在实施上述第 2 段和第 3 段中受到处罚的行为是在实施期间或为实施实施而实施的,任何其他罪行,除了对犯下或打算犯下的特定罪行规定的刑罚外,还应对罪犯处以最大程度的刑罚:但是,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使用前款第 2 款所列的致命武器,包括手榴弹、步枪手榴弹和其他类型的爆炸物,对经修订的刑法定义的人身或财产犯下任何罪行,导致在此类罪行的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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