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2-B,1972 年 10 月 28 日] 修改总统令第 1、2 和 5 段。 12-A 鉴于 1972 年 10 月 3 日的第 12 号总统令和 1972 年 10 月 4 日的第 12-A 号总统令的颁布是为了促进和加快在成员中清除犯罪和不法分子通过为地方警察机构成员建立有效的纪律机制,在全国各地的城市和市政警察部队中灌输纪律意识;鉴于,为加快实现上述目标,有必要建立简易程序,以迅速终止涉及警察的案件;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公告,特此命令和法令:特此将第 12-A 号法令修改为:“1. 当对地方警察机构的任何成员宣誓行政指控时,根据 10 月 3 日第 12 号总统令组织的调查委员会, 1972 年,应在收到通知后三 (3) 天内进行初步调查,如果调查委员会发现有合理理由认为被告可能犯有严重罪行,委员会应立即暂停被告,这种暂停将持续到行政案件的最终处理,除非提前解除,但委员会应立即向警察委员会建议在以下情况下立即撤消或解雇被告: n 被申请人是累犯或被多次指控;或 "b) 当被告因不诚实、无能或其他众所周知的不当行为而臭名昭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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