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73 年 3 月 29 日,第 161 条] 进一步修正第 1 号和第 2 号总统令第 1 和 2 段。 23,经修正,鉴于对第 23 号总统令的回应获得了意想不到的势头,从而使有关纳税人面临压力,要求其在规定的提交税收特赦申报表的期限之前完成;鉴于,为了让纳税人有机会纠正他们在这种压力下可能在报税表中犯下的任何错误;鉴于,如果应付金额很大,纳税人可能会进一步发现难以筹集必要的税款来缴纳税款;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一般命令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据此我已接受整个政府的运作指导,特此声明并命令:特此将第 23 号总统令第 1 段修改为:“b. 纳税人必须在 1973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向国税局局长提交申报表,以显示这些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但是,如果纳税人认为他可能无法提交准确的报税表,他可以只提交一份临时报税表,声明部分未纳税收入和/或财富,然后在 1973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修改后的报税表。”第 2 号总统令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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