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884, February 03, 1976 ] 进一步修正总统令39,经修订。第 1 节 总统令第 39 号颁布的军事法庭规则第 3 款现修改如下: “3. 管辖权。军事委员会。所有涉及可处以监禁范围的罪行的案件至少六 (6) 年零一 (1) 天,或不少于两千比索 (P2,000.00) 的罚款应提交军事委员会。教务长法院。以下案件应提交教务长法院:如果对所指控罪行的处罚范围是不超过六 (6) 年的监禁或少于两千比索 (P2,000.00) 的罚款。非法持有枪支或爆炸物(违反枪支法律)经修订的行政法典和经修订的第 6 号和第 7 号一般命令(与第 9 号总统令有关)中定义和处罚的爆炸物;或使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犯下的任何罪行○ r 爆炸性的:但是,前提是对伴随的犯罪或犯罪施加的处罚范围在本协议规定的教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但是,在任何情况下,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的现役军官都应仅由军事委员会审判。” SEC. 2. 所有非法持有枪支或爆炸物的案件目前正在军事委员会审理中,是否传讯,由上述军事委员会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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