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85, May 07, 1973 ] 将与初审法院和其他同等级别法院以及市和市法院相关的某些项目、资金、人员和权力从司法部移交给最高法院。鉴于,根据 1973 年 1 月 17 日生效的宪法,对所有法院及其人员的行政监督权已授予最高法院;鉴于,有必要将与法院管理有关的某些项目或职位、资金、人员和权力移交给最高法院;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命令和法令如下: 第 1 节 法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和纪律。 — 现行法律赋予司法部长任命或批准任命法院人员以及对其进行纪律处分和免职的权力应由最高法院行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法院拨款的转移。 — 特此将初审法院、巡回刑事法院、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以及市和市法院的现行《一般拨款法》(第 6551 号共和国法)中的未用拨款余额转交并置于行政管理之下最高法院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与法院行政有关的司法部人员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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