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657 / 65 OG No. 41, 10843(1969 年 10 月 13 日)[ REPUBLIC ACT NO. 5479,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确定初审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以及其他目的的薪酬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制定: 第 1 节 初审法院法官的年薪特此确定为 23,000 比索;上诉法院法官的两万八千比索;以及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三万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规定的年薪不适用于除原讼法庭法官、主审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以外的职位,尽管法律有任何规定将其他职位的薪金同化。提及。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此授权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200 万比索,用于第 1 节授权的加薪。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凡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法律或其部分,现作相应修改。 SEC 5.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69 年 6 月 2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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