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省和市设立原审法院和市法院的额外分支机构,以及新的和额外的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第1439章]
[ 总统令号。 1439,1978 年 6 月 10 日] 在某些省和城市设立新的原讼法庭和市法院的分支机构,以及新的和额外的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鉴于人口的快速增长和随之而来的案件数量的增加,使某些省市的初审法院和市法院的案件量增加到无法迅速处理大量案件的程度向上述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这种人口增长在某些城市和省份也引起了许多青少年和家庭关系问题;鉴于,为了迅速、迅速地伸张正义,有必要在必要时设立额外的法庭,重组现有法院,并在青少年和家庭问题集中的地区设立新的或额外的青少年和家庭关系法院;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命令并将以下内容作为土地法的一部分: 第 1 节。增加在一审法院的分支机构中。- 1948 年司法法案(经修订的第 296 号共和国法案)第 50 条特此修改如下:“第 50 条。司法区初审法官。-十六法官应委任为第一司法区。七名法官应主持卡加延省和巴丹省初审法院,并应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分庭的法官; 第二分支的法官也主持巴丹省初审法院; “五名法官应主持伊莎贝拉省初审法院,并应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分支th从此; “三名法官应主持新比斯开省初审法院,并被称为第一、第二和第三分院法官;和 “一名法官应主持新比斯开省初审法院。基里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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