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 节的倒数第二和最后段落。 2264,否则被称为“地方自治法”[总统令 NO. 145]
[ 总统令号。 145,1973 年 3 月 8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的倒数第二和最后段落。 2264,也称为“地方自治法” 鉴于,第 2264 号共和国法第 2 条,也称为“地方自治法”,赋予财政部长在在其通过后一百二十天,如果他认为其中征收或征收的税款或费用是不公正的、过度的、压迫性的或没收的;鉴于,经验表明,由于现行法律的某些缺陷和模糊性,财政部长暂停地方税收条例的权力无法有效和明智地行使,从而使法律保护受到不利影响的纳税人的意图和公众普遍反对不公正税收的不利影响;鉴于,为了确保地方税收权力的健全和合法行使,修改现行法律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日期为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修订的第 1 号一般命令和 1973 年 1 月 17 日第 1103 号公告特此颁布法令第 2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的倒数第二和最后段落。第 2264 条修改如下:“税收条例自通过后第十五天生效,除非该条例另有规定:但前提是财政部长有权如果他认为所征收或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公正、过度、压迫或没收,或当与宣布的国家生态相反当上述部长行使此权力时,该法令的有效性应部分或全部暂停,为期三十天,在此期间,地方立法机构可以修改税收法令以满足反对,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上诉;否则,被宣布暂停的税收条例或其部分或部分,应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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