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40 (A) 条的法案。 7160,否则称为“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共和国法案编号。 964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21日
S. No. 2325 H. No. 5624; 105 OG No. 32, 4851(2009 年 8 月 10 日);马尼拉时报,2009 年 7 月 22 日 [ 共和国法号。第 9640 号,2009 年 5 月 21 日] 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40 (A) 条的法案。第 7160 条,也称为“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71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0 条,也称为“地方政府法典” 1991 年”,特此修改如下: “SEC. 140. 娱乐税。 (a) 省可向剧院、电影院、音乐厅、马戏团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者征收娱乐税、拳击场和其他娱乐场所,按不超过入场费总收入的百分之十(10%)。”(b)在剧院或电影院的情况下,应先扣除并代扣代缴税款由其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支付,并在总收入在电影电影的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和发行人之间分配之前支付给省财政。 “(c) 举办歌剧、音乐会、戏剧、独奏会、绘画和艺术展览、花展、音乐节目、文学和演讲表演,流行、摇滚或类似音乐会除外. "(d) sangguniang panlalawigan 可以规定纳税的时间、方式、条款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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