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220 H. No. 4874 / 92 OG No. 33, 5075(1996 年 8 月 12 日);马来亚 6/20/96 ; 96 年 6 月 20 日; 6 VLD 2d 84 [ 共和国法号。 1996 年 6 月 11 日,第 8185 号法案修订第 324 (D) 号共和国法案第 324 (D) 条。第 7160 条,也称为 1991 年地方政府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7160 号共和国法案第 324 (d) 节特此修订如下: "(d) 来自正常来源的估计收入的百分之五 (5%) 应留作年度一次性拨款,用于与预算年度期间可能发生的灾难有关的救济、恢复、重建和其他工程或服务:前提是,但是,该基金只能用于当地政府单位或其他受灾害或灾害影响的地区,由当地相关桑县人确定并宣布。“灾害应定义为一种极度痛苦或不幸的状态,由某些不利的情况或事件或由自然力量造成的任何重大不幸或原因或损失或痛苦造成。 “在发生火灾或大火时,救灾基金应仅用于救灾行动。“地方发展委员会应监督地方救灾基金的使用和支付。” SEC. 2. 地方政府法规监督委员会,在与有关机构协调,应在本法生效后三十(30)天内制定并发布实施细则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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