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共和国法案 5487 的某些部分,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经总统令修正。 11,日期为 1972 年 10 月 3 日。 10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1月17日
[ 总统令号。 100,1973 年 1 月 17 日] 修正共和国法案第 5487 条的某些部分,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经总统令修正。 1972 年 10 月 3 日的第 11 条。鉴于,第 548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私人保安机构法”,已由 1972 年 10 月 3 日的第 11 号总统令修订,以使特别是在 1972 年 9 月 21 日颁布第 1081 号公告之后,它更能响应和平与秩序的要求;鉴于,在执行上述经修订的《私人保安机构法》的过程中,已注意到需要进行额外的修订以充分实现其目标;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号公告,并以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特此声明命令和法令: 经修订的第 5487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私人保安机构法”)第三节 (d) 进一步修正为:“(d) Watchman or Security Guard;Watchman or Security Guard Agency. — 提供或提供个人服务以监视或保护住宅或商业机构或两者,或任何建筑物、大院或区域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伐木、特许权、农业、采矿或牧场,用于雇用或补偿,或作为其雇员,包括受雇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或工具的任何雇员,以及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公司的任何雇员看ui1 se除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监狱局警卫、省和市监狱看守人员以及市和市警察部队成员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被称为守望者或警卫;任何人、协会、合伙企业、公司或私人公司,他们/其招募、培训、提供或雇用任何看守或保安,或邀请个人、商业公司、私人、公共或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聘请他的/其服务或其看守或保安的服务,应称为看守或保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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