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54887 号,其他被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总统令第1919]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4年04月28日
[ 总统令编号。 1919 年,1984 年 4 月 28 日] 修正共和国第 5487 号法案,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 鉴于,第 5487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已由总统令修订1972 年 10 月 3 日的第 11 号法令和 1973 年 1 月 17 日的第 100 号总统令,以使其更能响应该国私人保安行业的需求;鉴于,自 1969 年 6 月 13 日以来的 14 年中,RA 5487 已被证明是促进私营保安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法律工具,该行业目前雇佣了或多或少 145,000 名保安(与其实力相比1970 年有 36,000 人),按每个保安员的平均月薪 P1,000.00 计算,每年的收入能力为 P1,000.00,因此它支持了我们 5,200 万人口中的或多或少的 100 万(由他们的家庭成员代表),从而构成该国生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经修订的 RA 5487 授权警察局长仅暂停或取消违反法律及其实施规则和条例的保安人员、私人保安机构和公司警卫部队的执照,如果按信执行,可能相当于无论所犯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或违法程度如何,过度处罚导致保安业务公司的资本投资损失以及其有酬雇佣的保安人员的错位或解雇;鉴于,有必要引入基于犯罪程度的行政罚款的概念,以使警察局长不采取暂停或取消私人保安机构和公司警卫部队行动的严厉行动,他们有机会继续经营并为政府赚取收入;鉴于,有必要将守望者或保安人员的含义重新定义为更具体的术语,以阐明 RA 5487 涵盖的三 (3) 类保安人员的状态;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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