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编号 5487 的某些部分,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总统令第11]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0月03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0 月 3 日 11 日 ] 修改共和国法案 5487 的某些部分,否则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 鉴于,在颁布第. 1972 年 9 月 21 日的第 1081 条,对政府的执法计划以及对恢复和维护整个土地的和平与秩序至关重要的某些优先措施,这些措施已被总统正式认证为紧急措施;鉴于,其中一项优先措施是众议院第 4606 号法案,题为“修订共和国法案 5487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私人安全机构法”;鉴于,上述第 4606 号众议院法案旨在修订《私人保安机构法》,因为: 有许多私人公司、公司和公司,包括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雇佣了大约 30,000 名守卫或保安,他们配备了相当数量的武器。私人秘书代理法第 3 节未涵盖的枪支; 《私人保安机构法》没有规定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在该法规定的许可证发放过程中侵犯个人利益;菲律宾警察对私人保安或看守机构及其警卫或看守的运作缺乏足够的监管权力;鉴于,对违反上述第 5487 号共和国法和本法令以及警察局长根据该法令颁布的实施细则和条例的行为实施有效威慑,对违法者进行严厉处罚;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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