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111 号的某些部分,否则称为“1969 年菲律宾医疗法案”。第273章]
[ 总统令编号。 273,1973 年 8 月 14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6111 条的某些部分,否则称为“1969 年菲律宾医疗法案”。鉴于精算研究表明,菲律宾医疗计划 I 计划的健康保险基金在解决所有索赔后有相当大的储备金;鉴于,此类健康保险基金储备金允许增加本计划受益人的福利范围和范围;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第 1 节。第 5 (d) 节共和国法案 6111,也称为“1969 年菲律宾医疗保健法”,特此修改如下:计划的受益人在其资源允许的情况下,以确保向计划的所有参与者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支付;并且,只要计划的资源允许,而无需雇员和雇主的额外捐款,委员会应生效扩大计划受益人的福利范围和范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一法案第 13 (b) 节特此修改如下: “(b) 为照顾员工所必需的费用,如实验室检查费、药物、X 射线和比如,不超过一百五十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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