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第 II 章,第四册关于“雇员补偿和国家保险基金”的总统令 NO. 442 题为“菲律宾劳动法典”[总统令第 442 号第891章
[ 总统令编号。 891,1976 年 2 月 9 日] 进一步修改第 II 章,第 4 卷关于“雇员补偿和国家保险基金”的总统令442 题为“菲律宾劳动法典” 鉴于,经修正的 PD 442,也称为“菲律宾劳动法典”,将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工人补偿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整合在一起,以消除冗余、重复和重叠。由多个政府机构管理的类似福利;鉴于,国家政策是为与就业有关的残疾和死亡及时提供充足和有意义的福利;鉴于,第 850 号总统令第 21 条修订了菲律宾劳动法第 193 条,允许以 5 年期保证养老金的 50% 一次性支付作为直接每月养老金的替代方案;鉴于,按照目前的缴费率一次性支付在精算上是不可行的,并将严重危及由 SSS 和 GSIS 管理的国家保险基金的财务可行性;鉴于,收入福利的合理增加在财务上是可行的;鉴于,有必要协调、简化菲律宾劳动法的规定并将其与其其他规定联系起来,以反映本修正案的精神和意图;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条第 (y) 款和 (z) 款。特此修改第 166 条,并在其中增加第 (ab) 段,内容如下: “(y) 在 SSS 的情况下,‘平均月薪贷记’是指将月薪贷记的总和除以死亡或永久性残疾学期之前的六十个月期间除以六十个月,除非死亡或永久性残疾月份落在自承保月份起的十八个日历月内,在这种情况下,它是通过将所有每月总和除以得出的结果在意外事件发生当月之前支付的工资抵免额按同期承保的日历月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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