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十九、二十和一百一十八条的法案,通常称为公共土地法案。[联邦法案第 456 号]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6月08日
[ 联邦第 456 号法案,1939 年 6 月 8 日 ] 修改联邦法案第 19、20 和 118 条的法案,编号为 141,通常称为公共土地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141 号联邦法案第十九、二十和一百一十八节修改为:“第 19 节。不超过一宅基地入园一律准予任何人进入,依本法规定获发宅基地专利之人,不论其原宅基地之面积,不得再次取得宅基地。以前的宅基地获得少于二十四公顷的专利,并有其他资格进入宅基地的,可以允许另一个宅基地连同他以前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二十四公顷。”秒。 20. 如在说明获批准后及专利发出前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须证明令地政总署署长信纳,他已遵守所有法律规定,但不能继续其宅基地,不是他自己的过错,并且申请人在该土地上的权利和改良有一个善意的购买者,并且转让不是出于投机目的,那么申请人,在事先获得局长的批准农工商部,可以将土地和改良物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具有合法申请宅基地资格的人,转让后,买受人应当立即向被征用的土地提出宅基地申请,并继承原宅基地的权利。他的权利和义务自买方的上述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算。转让权利的人不得再次申请新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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