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创建农业和工业银行的法案。[第 459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6月09日
[ 1939 年 6 月 9 日第 459 号联邦法案] 一项创建农业和工业银行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一章设立和职能、名称、住所和期限第 1 节设立了一家名为菲律宾农业和工业银行的银行,简称为应为农业和工业银行,其主要营业地点在马尼拉市,有效期为 50 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银行应在本法批准之日起 180 天内开始运营,菲律宾总统应在银行审计长和总经理证明其为准备开始运营。公司权力 SEC。 3. 上述农业和工业银行为法人团体,并有权: (a) 发放农业贷款; (b) 发放工业贷款; (c) 发放房地产贷款; (d) 建立和经营保税仓库; (e) 认购、承销、购买或担保农业或工业企业发行的债券,或用于商业目的的房地产担保债券; (f) 开展信托公司的业务并管理和管理现在委托给国家投资委员会的资金和财产; (g) 根据本法规定的要求发行债券; (h) 接受储蓄和定期存款; (i) 制定章程;采用和使用公司印章;购买、持有、转让、出售、出租、租赁、抵押、抵押和以其他方式交易农业和城市不动产和产业债券,作为其目的和其业务交易可能合理和必然需要的;签订任何义务,以签订对其公司事务的适当管理和实现其目标和宗旨至关重要的任何协议;执行和取消抵押、质押和其他合同;任免其高级职员和雇员,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并为上述高级职员和雇员确定适当的报酬;起诉和被起诉,拥有继承权,并行使为开展业务而合理必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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